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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环境保护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3项标准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问:这3项对于噪声质量和排放的标准同时登场亮相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一下环境部和质检总局为何要对噪声标准进行这么大规模的调整?您如何评价我国目前的噪声标准体系?
李孝宽:此次发布的3个标准中,《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制订,《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都是对原有标准进行修订。
《噪声环境质量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这两项标准于1982年*发布,1993年一次修订,此次是第二次修订。《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对《工业公司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公司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原标准于1990年*发布,此次为一次修订。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几项标准已经执行了十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噪声污染的种类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些声源如何定义、归类、判断,都需要做出新的调整。而且,环境监测、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有的工业噪声污染,声源位置很高,但是按照原有标准的规定,监测点往往就选在厂界墙外1米,而实际上,因为高差相差太多,已经很难测出来了。因此,基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原有标准规定得还不够全面的地方,就要通过此次标准修订加以完善,以避免过去对标准理解不同导致执行上的差距。
而此次专门针对生活噪声制订了相应的标准,则是因为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且随着住房的商品化,公众也要求所购住房物有所值。而生活噪声离人们太近了,躲也躲不开,所以,以前并不是很受重视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了。噪声大了,公众就有意见,就要投诉。调查显示,在所有环境投诉中,不管大城市还是小城市,噪声污染投诉在环境投诉中所占比例都是较高的,而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又是所有噪声污染投诉中比例较高的。
但是,以前并没有专门用来评价社会生活噪声的标准,人员对于社会生活噪声的判定都是借助别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依据不足,而且也没有针对性,所以这次专门重新制订了一个对于社会生活噪声的标准。
噪声主要分为4类,包括交通噪声、工业公司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本次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一个环境质量标准和两个排放标准。
近些年,我国在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做了很多努力,并取得一定的进展和经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噪声排放标准和一些产物、噪声控制设备标准等。和多数相比,我国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与标准基本接轨。但是,我国的声源控制标准相较发达尚有较大差距,特别是一些重要环境噪声源的控制标准,在标准的协调性、可行性方面尚有明显的不足。在环境保护部的组织、协调下,噪声法规标准体系在不断完善过程中。
问:此次对噪声标准做了比较大的修改,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还增加了对低频噪声监控的标准,请您分析一下这些修改有哪些意义?
李孝宽:以前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主要针对城市噪声,农村地区参照执行。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噪声污染的趋势也有一个变化,就是城市里车辆增加、道路增加,交通噪声成为主要的噪声污染,也在自然增加。同时,由于空调器、冷却塔、通风设备、供水设备、供热设备、电梯、变压器等生活服务设施增加了,城市中的社会生活噪声也在增加。但是近几年,城市中的工业噪声却明显减少了,这是因为市区内的工厂越来越少,而这些工厂大都转移到了农村地区,而且,现在的各级公路也已经延伸到了农村,交通噪声也开始在农村地区出现。所以,现在如果不对农村、乡镇的噪声加以控制,农村地区的声环境也会恶化。新标准明确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农村,有利于适应形势,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环境管理,进一步消除城乡差别。
这次新标准专门加入频率噪声的指标,是因为现在生活噪声中遇到越来越多的是低频噪声。我们正常交谈是借助空气传声,而在建筑物中更多的是固体传声。比如高层建筑的供水系统,水泵一旦工作就会产生噪声和震动,通过楼的结构,如地板、墙体等向四周传播。这种结构噪声低频丰富,传播距离远,影响范围大,而且相对控制难度大,往往造成室内监测的础声级噪声并不高,但是住户却感觉很不舒服。国内外的环境噪声标准评价量大都是础声级,而单纯用础声级来评价低频成分丰富的噪声,其结果往往与人们的主观感觉相差较大。因此,对于低频噪声有必要从频率角度来考虑制订限值标准。
低频噪声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国内、对低频噪声的控制都越来越重视。然而,重视这方面的工作首先就要判断出低频噪声,如果没有标准也没有测量方法,那么低频噪声控制工作就无从入手。需要制订相应的标准,把频谱的声压极限值确定出来。新的标准专门提出,当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递至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声级不但要满足础声级的限值,还要满足对应的频谱限值要求。
就现在的标准看相对有些难度,有些地方要下点力气才能达标。在标准的制订过程中我们也做了相应的达标验证工作,认为这些标准限值通过努力是能够达到的,保证了标准的可行性。
问:新标准的出台给噪声污染的防治带来了新的契机,您认为对噪声监测和控制工作有哪些促进?也请您给环境人员提一些建议,该如何更好地掌握和使用新标准。
李孝宽:比如过去在环境监测室内噪声时总是借助别的标准,从室外标准推到室内标准,依照室外标准减10分贝来执行。但是现在有明确的标准了,法律依据就很充分。新的排放标准确定了声源,超标了就要进行治理,这样就促进了噪声污染控制工作。
过去的标准规定得相对简单,在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尽可能采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进行完善,规定的就比过去相对要细致。规定得过于宽泛容易导致人员在理解标准时有出入,由此就会造成执行过程中产生失误。监测单位出具的数据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要禁得住推敲,如果数值、测点选择等有歧义,就会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这次能规定得尽量详细,给监测数值的准确性和执行过程的可操作性提供了保障,减少了执行过程中的失误。
而且,这次设定的限值都是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通过努力后可以达标的。能不能达标很关键,如果定的限值过高,怎么努力都达不到,那么标准就相应失去意义了。
社会生活噪声标准是新制订的,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况,面面俱到,人员还是要把标准吃透,宗旨清晰,找准测点和监测方法,有时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同时,也有必要将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为今后标准的修订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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